铁道部昨日发布了《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并强调“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意见》同时明确要切实转变铁道部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大铁路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及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共有十四条。
《意见》是为落实国务院于2010年颁发的“新非公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而出台,此前国家发改委要求各部委6月底前出台各项实施细则。
《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允许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标。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专业培训、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活动。支持民营企业与国铁企业组成联合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