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通知,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称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不得开
限售股不能充当融资融券保证金的限制依然未放开。该通知强调,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而券商也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即便是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个人投资者也不能将其提交给融资融券担保物。
上述限制对机构股东则略微放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不但可以冲抵融资融券保证金,而且还可以直接用来还券等。
上交所表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该符合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的规定。
券商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上交所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也应当符合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