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一网民发帖称“策划杀海口交警!”被拘留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20 15:30: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p1468)
  • 网名为“wueqjjkdkc”的网民发的帖子,为他换回治安拘留三天的处罚 j[` www.wineast.com #]s

    南方网讯 在网络上发帖子也可能触犯法律。28日下午,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向媒体通报对两名网民的处分决定。这是海口首次对此类网络违法进行处分。   j[` www.wineast.com #]s

    案例一 只因骑非海口牌摩托屡被处罚  网上发帖子泄私愤叫嚣“袭警”   j[` www.wineast.com #]s

    11月23日,在海南在线网站“海南发展”论坛里有一篇名为“剖析三禁(禁摩、禁电、禁微)”的评论文章,文章下面的跟帖很多,其中这样一条疯狂的帖子引起了海口警方的注意:“策划杀海口交警!报名请回复!”“海口交警统统该杀!” 这是一个网名为“wueqjjkdkc”的网民发的帖子,该网民不停粘帖复制,总共发了十几行。该网民是恶意炒做,还是有作案动机?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对此展开了调查。警方在调查中得知,这个网名是刚刚注册的。警方利用科技手段查清了此人的身份和具体住址,11月29日上午,“wueqjjkdkc”被带到公安局进行询问。 据了解,这名“wueqjjkdkc”的网民姓陈,21岁,是一家商场的业务代表,租住在海口一公司的宿舍里。 陈某交代,他在2003年买了一辆摩托车,由于不是海口车牌,多次遭到交巡警罚款。但是由于业务需要,他需要这辆车子。两年来,他收到许多罚款单。11月23日晚上,他照常上网,正好看到那篇关于“三禁”的文章。为了泄愤,他在下面发了一连串“策划杀海口交警!”的攻击帖子。 陈某说,他没有其他的意图,也没有进行任何犯罪的动机。 经过警方调查,陈某确实没有作案的动机和准备,属于为泄私愤而恶意攻击的行为。但是陈某不知,他这种在互联网上发恶意攻击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28日,海口警方对陈某处以治安拘留三天的处罚。   j[` www.wineast.com #]s

    案例二 男生网上“色诱”留女生号码 自称只是恶作剧不想犯了法 j[` www.wineast.com #]s

    “海大你知道吗?我是那里的女生,想认识社会上的朋友,有没有朋友想带女生出来,有钱就行。”落款最后留下一个手机号。11月7日晚上,一个境外网站发出了这么一个帖子。 从此之后,海南大学一女生陈梅(化名)的生活就失去了平静。她接到了两个陌生的境外来电和一条短信,内容都不堪入目。她果断地关机,然后到海南大学报警。陈梅认为肯定是有人在做恶作剧,向老师反映。辗转几天后,陈梅得知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可以受理这样的案件,向该处报案。 公安机关很快查明,该帖子是她的一个男同学发的,该男生被带到公安局的时候声称,他只是想开个玩笑,弄个恶作剧,完全没认识到自己已经犯了法了。对于自己的行为,他非常后悔。 j[` www.wineast.com #]s

    最后,警方考虑到他是在校大学生,并无恶意,于是对其警告教育,罚款200元。   j[` www.wineast.com #]s

    专家说法 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察处: 虚拟网络受现实法律约束 j[` www.wineast.com #]s

    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察处姚副处长说,最近一个阶段,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其中包括恶意炒作,诽谤他人,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赌博。这些网民在网上肆无忌惮,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网络虽是个虚拟的平台,但是同样受现实世界的法律约束,违反了现实中的法律法规,照样受处罚。像以上两例案子,利用互联网平台泄私愤,诽谤他人,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通过本报提醒广大网民要健康、文明、依法上网。并警告有不良企图、不良动机、对国家和政府不满的不法分子恶意的通过互联网传播任何有害信息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重处罚。   相关新闻:中国首例网络诽谤案 天津青年白领赵强在网络聊天室里聊天时,看到聊天室里网页上留着很多刺激的留言和电话号码,于是他产生了搞恶作剧的冲动,在聊天室里和“应召女郎”网站留下了关于一夜情的留言,也留下女同事娟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 就是他这个轻率的恶作剧,酿成国内首例网络诽谤案。 2005年9月,娟子一纸诉状将赵强告到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希望法院追究赵强诽谤罪,并赔偿她经济并精神损失2万元。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河西区法院对赵强进行了刑事拘留,随后逮捕了赵强。失去自由后的赵强更加感到法律的严肃。  j[` www.wineast.com #]s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强赔偿娟子10万元钱,娟子撤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公安部在1997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消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违反该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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